广西公办学校校内午托服务费每月最高100元/生
来源:广西教育厅 文章作者:廖海生 2011-10-17 11:53:05
继自治区教育厅等11个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后,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内午托收费标准问题,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规定校内午托服务费全区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2011年秋季学期开学前,自治区教育厅等11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校内午托是由学校为学生提供午餐及休息的一种服务形式,除了可以收取午托伙食费外,还可以收取午托服务费,但没有明确午托收费标准。近日,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专门发出通知,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校内午托服务收费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校内午托服务费,是指设区城市建成城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利用校内设施向学生提供午托服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午托服务费。
校内午托服务费全区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学校午托相关设施的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个别学校确因成本较高,需超过自治区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民办中小学午托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11部门出台的校内午托指导意见,学校提供校内午托要符合相关条件。校内午托要坚持服务性原则,不能借机组织学生补课。这次下发的通知也要求,校内午托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自愿”原则,校内午托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午托。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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