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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和非营利 民办教育的两难抉择(2)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文章作者:钱亚平 2011-11-11 16:13:23

许多民办教育机构不敢明目张胆地提赚钱,而是打着公益旗号,注册为学校,实质却是公司化运作。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则让这些民办教育投资者不得不面临选择

  问卷调查折射出的态度

  今年6月,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会同中华全国工商联民办高教协会、上海市工商联民办教育协会、江苏省工商联民办教育协会向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就分类管理的态度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

  调查显示,近20%的被访者认为现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是有必要的,有近80%的被访者“不赞成”分类,认为“时机不成熟”。

  同样,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一份最新的《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问题研究》课题报告表明,有关分类管理各界尚未形成广泛共识,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课题组对民办教育较为发达的上海、浙江、广东三地134所民办学校进行了问卷调研,结果显示,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赞成对学历教育进行分类管理。

  而且,关于分类管理也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在上海地区,72.31%的人认为时机成熟;而在浙江,这一比例只有21.82%,广东更只有7.14%。”该课题报告指出。

  此外,在谈及强制推行分类管理、学校该如何选择的问卷调查时,民办教育发达的广东地区有35.71%的人选择“退出教育领域”。

  “要求民办学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进行选择,至少是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都选非营利性,是政府比较期望的结果。”上海民办教育研究所对分类管理有着深入研究的研究员董圣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上海市教育系统的一名官员对本刊坦言,“学历教育就是非营利性的”。

  民办学校的两难抉择

  对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来讲,分类管理可能会让他们陷入两难境地:选择营利性,那么民办学校就成了“企业”法人,其行为也属企业投资行为了,不仅要按照企业交税,而且可能得不到民办教育政策优惠,学费不能无限提价,招生数额计划不能随意扩大,最后的结果是投资与营运成本增加,无疑也会加大民办学校的投资。

  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就意味着举办者要放弃合理回报,甚至担心还要放弃学校资产所有权,而不再是举办者的“私物”,这又会影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积极性。

  “一些举办者希望享受两边的优惠,他们特别在乎资产所有权,有些人甚至可以不要求分红分配,但要求学校的产权归属自己所有。”董圣足说,要让民办学校举办者放弃回报,不要产权,相当于让他们捐赠掉自己的财产。

  “比如,我自己的5000万可以捐掉,但你不能要求我所有的股东们都捐掉。”一位民办学校举办者这样告诉本刊记者。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如果分类管理不能调动大多数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而是迫使他们在政治上采取“鸵鸟”对策、只好采取不负责任的不断对学校“盘剥”的手段来获取利益,那么这种“分类”一定不是国家利益所需要的。

  被“扩大”的分类管理尽管面临巨大争议,尽管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中央政府也只是很谨慎地提到“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在现实中,原先只是让地方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的意图被扩大了。“有的地区尚未进行‘探索’性试点就正式下达结论性文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季明明曾对媒体说。

  季明明认为,当前的试点应定位于“积极探索”,而非马上“积极推进”,“对涉及11万余所学校和机构、数千万师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中央是慎重的,是需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的,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分类管理本身是中性的,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发展民办教育。”董圣足说,现在分类管理不再仅仅局限于《通知》中所提到的试点范围,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江西、辽宁、四川等诸多省份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几乎都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董圣足认为,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且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系统配套的政策设计,如果不经过试点,就贸然全面推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不仅可能会导致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混乱,“如设置审批、法人登记、过程监管等无法同步跟进,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地带,还可能导致民办教育举办者及办学者产生政策性恐慌,不利于现有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和潜在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

  更重要的是,当前民办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是否通过分类管理就能解决?“分类管理只能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个抓手,中国民办教育面临的众多困境和制约,不是光靠分类就能解决的。”董圣足说。

  熊丙奇说,进行分类管理,只能解决定位问题,不能全面解决民办教育的平等地位问题。如果实行分类管理,则需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重新定义民办教育,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条文写进法律。

  董圣足认为,目前关于分类管理的办法,都是建立在假设和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之上。“如果只是把所谓的‘要回报’和‘不要回报’进行归档,那就并没有解决为什么要分类的问题。”

  他指出,有关民办教育所面临的法人属性、教师身份、税收优惠、财政资助等问题,都不能依靠分类管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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